随着一个学年的结束和新的学年的即将到来,一年一度的义务教育入学“豪宴”也将开席。据媒体报道,深圳南山区上百名家长涌进南山区教育局,要求自己的孩子能有学位上学,更有一名家长带着孩子跪到该局信访办公室门口(6月16日《深圳晚报》)。这仅仅是义务教育入学“豪宴”的一个小小表象,义务教育的权力者为刀俎,家长、孩子为鱼肉,直接的根源在哪里呢?家长有必须送孩子上学的法定义务,而政府却没有必须让孩子上学的法定义务?概括说来,就是教育权在中国至今还是十分残缺的权利。
立法有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义务与权利的对等,二是关系人之间义务的对等和权利的对等。这与其说是法理,不如说是逻辑,也即属于法哲学中最一般的基础理性。但是,《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把“义务”只是局限在了“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上,而对执行义务教育的主体———政府———却仅仅规定为“保障”,也即“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送孩子上学的义务,政府只是提供“保障”。《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本质实际就是“法令”,而非“契约”,是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立场单方面对人民进行的“命令”,只规定人民有义务,而自身则不存在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问题,就在这上面。
《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送孩子上学,当孩子不能入学,则意味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违法,政府有权力责令他们送孩子入学。但是,当学校不接收孩子入学怎么办?立法理应按照对等原则,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责令政府必须让孩子入学的权利,但《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却没有规定这项权利。因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而政府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义务”是硬性词,“保障”是软性词,意味着政府只要办了学校就属于履行了“保障”责任,教育机关可以接收或不接收孩子就学,当其不接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公开场合除了下跪哀告,别无他法,在非公开场合则只能通过购买或贿赂达到孩子入学的目标,以使自己完成法定的义务,也即“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具有正当的可以通过诉讼责令政府让孩子入学的权利。义务教育双方的这种法律地位关系,完全就是刀俎跟鱼肉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所谓义务教育的“一个不落下”口号,完全只是一句道德主义而不是法律主义的话。也即政府仅仅只是提供“保障”,“保障”得如何只是决定于政府官员的道
德水平,是一个努力程度问题,而不是一个必须执行的法律意义的强制性义务。这样,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完全被动地位基础上,所谓的义务教育就成了政府机构及其权力人员的“豪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诚然是鱼肉,可以下跪哀告,但非其意愿,自然也就充满怨怼。有一个很年轻时候就做过校长的中学数学老教师跟我说,平时她所在学校校长整天无精打采,可到了现在这个学年交替进行招生的季节,就格外兴奋起来。由于她的教学在所在市比较有名,她就成了学校的招牌,孩子进她的班,“公开”地要求家长必须交8000元“赞助费”,该“赞助费”由上级和学校分割,学校获得部分由领导作为“奖金”分割,校长仅此一项的“奖金”收入每年就达20余万元,而作为招牌的她其实一分钱奖金也没有。家长付出如此代价,自然就对作为老师的她特别“折腾”。她理解家长的“折腾”,坚持不说自己实际并不参加“奖金”分配,但心里天天盼着退休日子早日到来。她希望我能把这写出来,不是为她个人,而是为中国第一线的教师,为中国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