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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发布8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洛阳新闻 - 2023-11-27 17:04:16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一、洛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的竹叶水风味饮料案

2022年6月23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国抽平台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洛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竹叶水风味饮料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 酵母项目不符合 Q/LRS0008S-2019《风味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洛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消毒设施未能正常运转导致该批次竹叶水风味饮料不合格,共生产该批次竹叶水风味饮料5564箱,货值金额为34782元,违法所得34654元。同时查明当事人在未完成对该批次竹叶水风味饮料出厂检验的情况下进行出厂销售。洛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6月,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654万元,并处罚款10.4616万元。

二、洛阳某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有机玉米糊案

2023年5月29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2023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报告,显示洛阳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玉米糊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有机玉米糊20件(12袋/件),销售数量18件共计216袋,上述有机玉米糊货值金额共计6151.68元。当事人对上述有机玉米糊进行召回,召回数量206袋,实际销售数量10袋,实际销售金额317.2元。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有机玉米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8月2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7.2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洛阳市某百货商行经营无标签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洛阳市某百货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存放有无厂名厂址、保质期及许可信息的鸭鹅肠腌料、秘制鸡汤底料、牛肉纯粉、等16种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行政强制措施。经检测鸭鹅肠腌料,多种磷酸盐(以磷酸根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经查,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为3563元,违法所得为500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鸭鹅肠腌料的货值金额为231元,违法所得为1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9月11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存在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3、没收违法所得665元;4、并处罚款40000元。

四、洛阳某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饮用水案

2023年1月9日,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洛阳某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饮用水生产了280桶,销售价格2.5元/桶,货值金额7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3月20日,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伊川县某托管服务中心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使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3年3月13日,伊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伊川县某托管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厨房留样记录和消毒记录虚假,消毒柜未使用,使用的“宇盐”精制食用盐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5日”。415袋涉案食用盐货值金额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2023年5月29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食用盐415袋、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洛阳市瀍河区某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熟羊脸肉案

2023年4月19日,瀍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该区某餐饮店经营的熟羊脸肉亚硝酸盐项目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9.07斤生羊脸肉,每斤15元,共花费136元;加工成熟羊脸肉后称重5斤,每斤售价35元,货值金额共计175元,已售完,共获利3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06月26日,瀍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洛阳市洛龙区任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加工案

2023年9月13日,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辖区关林某村一大院卤制品加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卫生状况极差,堆放的卤制品原料、成品已有变质现象,该加工点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工人无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已变质卤制品原料、成品扣押并经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置,交由厨余垃圾回收单位回收作无害化处理。经查,当事人任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卤制品加工活动,违法加工卤制品的货值金额为16256.2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162562.8元的行政处罚。

八、伊川县杜某飞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3月20日,洛阳市伊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伊川县杜某飞经营的保健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示“金哥”、“精品伟哥”、“冬虫夏草”、“粒粒爽”等4种保健食品76盒。经抽检,上述4种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属于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洛阳市伊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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