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英说,事发后,雇主韩某和家政公司负责人曾到医院共支付11000元医疗费。“我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周德英说,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帮助下,她于8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围绕着该民事纠纷案的性质认定到底是属于劳动争议(即“工伤”)还是雇佣关系(即用工“人身伤害”)成为控辩双方争夺的焦点。
法庭上,周德英认为自己是通过家政公司介绍到韩某家工作,并且是在为了照顾孩子而受伤,雇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家政公司也应适当赔偿。
对此,第一被告韩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周女士和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周女士应申请工伤鉴定,继而向家政公司索赔。
作为第二被告的贵州信合家政公司则认为,公司只为雇主和保姆之间提供信息,双方自愿合作。公司只是一个中介机构,周德英既不属于派遣劳动关系,也不从公司领取报酬。因此,周德英与韩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与家政公司无关。
据了解,由于缺失周德英与家政公司的服务合同等文书证据,法官提出由各方限时提供上述资料后,再予以裁决。
庭辩焦点:“工伤”还是“人身伤害”
庭审中,就周德英是否属于“工伤”,是否属于“人身伤害”作质证,三方争议不断。
■合同“张冠李戴”
周德英出具与家政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署名并非为当事人。对此她解释说,当初家政公司介绍她到韩某家当保姆,是在公司办公室三方在场的情形下口头约定。家政公司负责人吴女士称,之后周德英与韩某签订的补充合同已遗失,但周德英应只负责“住家”,也就意味着其没有与雇主外出的义务。
■工作范围争议
法官曾反复询问周德英,其工作内容是否有明确划分,但周德英与家政公司吴女士均称,其在韩某家用工,是听雇主安排。对此,原告代理人严律师认为,既然周德英必须听从雇主安排,那她带小孩玩滑梯则属于服务内容。两位被告律师则认为,周德英明知自己陪孩子外出玩耍已超出工作范围但仍为之,自己应承担相应过错。
■公园也应担责?
按周德英和韩某描述,保姆是带着2岁孩子在公园通过付费的方式乘坐的滑梯。
昨日的庭审结束后,一位代理律师表示,如若当时周德英或韩某家人留下现场证据,证明游乐设施管理方在过程中存在管理疏漏,应追诉滑梯管理方的连带责任。